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21号令减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为企业减负,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中关于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的限制及报关员人数5名以上的限制。
221号令已经取消了对报关企业的名称必须包含“报关”字样的限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和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也可以两项业务分开申请。为了简化办事手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时,向所在地海关同时递交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将在核发《千亿国际官网》时,一并核发《千亿国际官网》。
申请报关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千亿国际》;
2. 《千亿国际》(所属报关人员);
3. 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海关验核)。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广州海关已经在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uangzhou.customs.gov.cn)办事指南栏目对外公布了受理申请的场所、办事窗口地址、对外办公时间。申请人可以登陆网站查询。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为了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广州海关已经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即海关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不需要。221号令简化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将原来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先许可、再注册登记的程序简化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同时办理注册登记,两步并为一步。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将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千亿国际官网》。
不是的。报关企业在广州关区注册后,可以直接在广州关区(直属海关)范围内从事报关服务。但是,报关企业在广州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当然,报关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也可以申请在广州关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 报关企业《千亿国际官网》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简化办事手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时,向所在地海关同时递交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材料。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将在核发《千亿国际官网》时,一并核发《千亿国际官网》。
申请报关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所属报关人员);
2. 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海关验核)。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具体日期见《千亿国际官网》),同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的提交)。
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千亿国际官网》手续,凭旧证书换领新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报关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具体日期见《千亿国际官网》),同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千亿国际》;
2. 报关企业《千亿国际官网》复印件;
3.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凭《千亿国际官网》换领新证书。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官网》;
2.《千亿国际》;
3.《千亿国际官网》;
4.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千亿国际官网》;
4.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1.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3.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报关企业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注销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 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千亿国际官网》;
3. 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已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4.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值得注意的是,报关企业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21号令实施以后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千亿国际官网》长期有效,无需换证。
221号令实施以前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千亿国际官网》的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以后的,《千亿国际官网》长期有效,企业可以到注册地海关换领有效期为长期的《千亿国际官网》。
221号令实施以前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千亿国际官网》的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以前的,《千亿国际官网》已经失效,企业应当到注册地海关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提交下列材料:
1. 《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有营业执照的单位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
5. 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千亿国际官网》;
4.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规定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官网》。
海关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后,将收回《千亿国际官网》,向企业出具《千亿国际》。
报关单位无需到海关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手续。
但是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包含报关单位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形状应当为椭圆形,长轴为50MM,短轴为36MM。具体样式见下图:
报 关 专 用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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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
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地址发生变化,当变更后的企业地址不属于原注册地隶属海关(办事处)管辖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地海关(迁出)手续,向原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千亿国际官网》。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千亿国际》,并批注“企业从XXXX(此处填写迁出地海关4位关区代码)注册地海关迁出,拟迁入到XXXX(此处填写迁入地海关4位关区代码)”。
企业再到迁入地海关办理变更注册地海关(迁入)手续,向迁入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 《千亿国际》;
2. 《千亿国际》;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交)。
6. 《千亿国际》或者其他迁出证明。
企业的海关注册编码变更后,需要继续使用历史编码开展业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历史编码延期,经注册地海关批准,新旧编码可并行使用,并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并行使用的,应办理延期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 《千亿国际》;
2. 企业申请历史编码延期的书面报告(详细写明原因);
3. 历史编码下相关手续未办结的证明材料等;
4. 《千亿国际官网》。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历史编码延期后,企业的历史编码只能用于办结历史编码下相关手续,不得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根据全国海关统一使用的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四期的企管作业子系统系统的作业要求,办理海关企业管理业务需要预录入电子申请,电子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再到注册地海关企管业务办事窗口递交纸本文件材料。预录入电子申请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方式一:委托预录入机构从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录入电子申请。
可预录入的机构有:广州市海通科技服务公司设在各业务现场的预录入点和安装有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的预录入公司。
方式二:已有电子口岸IC(IKEY)卡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录入电子申请。网上办事平台仅限于企业办理自身的业务使用,不得代办他人的业务。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index.jsp。
221号取消了报关人员的从业门槛,报关单位可以聘用没有《千亿国际》的人员作为报关人员。报关单位聘用报关人员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用报关人员。
但是在报关人员不再设置行政许可和准入门槛后,海关将通过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来规范报关从业人员的行为,例如:报关人员将由所属的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报关人员发生的申报不规范或者走私、违规行为,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6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已经废止了海关总署令第119号,不再对报关人员实行记分管理,并且取消了原来报关员记分满30分中止报关的限制。221号令实施后,海关对报关人员的直接管理将改为通过报关单位来实施间接管理。海关将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对报关差错率高的报关单位,海关将通过风险管理等手段加大对报关单位的规范管理力度。因此,报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报关人员的管理,要求报关人员按照《千亿国际》的要求规范申报,降低报关差错率。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处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 《千亿国际》;
2. 《千亿国际》(所属报关人员);
3. 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海关验核)。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海关核发《千亿国际官网》。
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官网》;
3.《千亿国际》(所属报关人员);
4. 变更证明文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千亿国际官网》。
对所属报关人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辞职或者报关单位注销等情况的,报关单位可以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注销,提交下列材料:
1.《千亿国际》;
2.《千亿国际官网》;
3. 《千亿国际》(所属报关人员)。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千亿国际官网》。
对广州海关关区范围内的企业由于上市等工作需要申请开具企业在海关的资信证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广州海关企业管理处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具体说明以下内容:
(1)企业的名称;
(2)申请出具资信证明的原因(如申请上市);
(3)出具资信证明的起止时间(如查询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海关的资信情况);
(4)出具资信证明的份数(如一式三份);
(5)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及证件号码;
(6)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应随附金融办或者其他上市指导部门需要海关出具资信证明的相关文件。
联系方式:电话(020)81102287 或者(020)81102000转企业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3号广州海关大楼816房。
对外受理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海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千亿国际官网》。
海关将会电话通知申请书上的联系人,由联系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前来领取《千亿国际官网》。
根据《千亿国际》(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的规定,AA、A类企业每年要向海关定期报送以下材料:
(一)AA类企业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千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千亿国际》和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千亿国际官网》或《千亿国际》;每年7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千亿国际官网》或《千亿国际》。
(二)A类企业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千亿国际》。
报送方式:
(一)已有电子口岸IC(IKEY)卡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陆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报送本企业的定期报送材料。企业登陆后,系统按照企业的类型和管理类别自动判断企业需要报送的材料,企业进入网上办事平台的“材料报送”模块,就可以看到相应的菜单,填好保存发送到海关即可。
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index.jsp
(二)没有电子口岸IC(IKEY)卡的企业可以委托预录入机构从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报送材料。
可预录入的机构有:广州市海通科技服务公司设在各业务现场的预录入点和安装有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的预录入公司。
企业在网上办事平台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电子数据的信息后,就表示企业已经按海关规定报送了材料,无需再向海关报送纸本文件材料。
(三)对企业因系统原因无法报送电子材料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联系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解决。
未按要求报送的后果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的规定,海关在每年5月31日和8月31日前,对未报送材料的企业,下调管理类别为B类。